对一人公司创始人而言,天使投资人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,关键不在于企业是否被称为“一人公司”,而在于企业能否满足“初创科技型企业”的法定条件,以及投资是否属于个人直接股权投资。现行政策显示,财税〔2018〕55号关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政策条件,已由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2027年底前仍可适用的政策框架
财税〔2018〕55号规定,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,持有股权满2年的,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%,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;当期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取得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时结转抵扣。
这项优惠有三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:
- 抵扣对象是天使投资个人,不是被投资公司。
- 抵扣的是应纳税所得额,不是直接减免投资额的70%,也不是将应缴税额直接打七折。
- 通常要等投资满2年,并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产生所得时使用。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明确,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部分条件继续按以下标准执行: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,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;财税〔2018〕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。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因此,2026年发生或已经满足条件的投资,不能简单理解为“自动享受优惠”,仍需要逐项核对企业、投资方式、持股期限和申报资料。
一人公司能否成为被投资主体
“一人公司”在实践中可能有两种含义:
- 法律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: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。
- 经营形态上的一人公司:由一个创始人主导经营,但股东可能不止一人。
对于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而言,法律上的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”并非当然排除对象。财税〔2018〕55号关注的是企业性质、经营规模、成立年限、科技属性和投资方式等条件,而不是公司是否由一名创始人设立。
但一旦天使投资人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取得公司股权,原本由创始人一人持股的公司通常会变为多股东公司,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。也就是说:
- 公司在融资前可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;
- 天使投资人直接取得股权后,公司股东结构通常需要变更;
- “一人公司”可以作为融资前的企业形态,但不能把股东结构变化忽略在外;
- 如果投资人只是借款、可转债安排或其他不直接形成股权的方式,是否属于财税〔2018〕55号所称的股权投资,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文件判断,不能直接按天使投资优惠处理。
这项政策对一人公司的实际价值,主要在于为早期股权融资提供了一个面向投资人的税收支持依据,而不是让公司本身获得一项企业所得税减免。
被投资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核心条件
根据财税〔2018〕55号及公告2023年第17号,企业至少需要重点核对以下条件:
| 核对事项 | 主要要求 |
|---|---|
| 企业性质 |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,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;属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|
| 企业阶段 |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|
| 人员规模 | 现行延续条件下,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|
| 资产和收入 | 资产总额、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|
| 科技属性 | 应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关于科技研发、技术成果或科技创新活动等相关要求 |
| 投资方式 | 天使投资个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|
| 持股期限 | 投资并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满2年,即通常所说的24个月 |
| 投资及资料 | 需要能够证明投资时间、投资金额、股权关系和企业符合条件 |
其中,公告2023年第17号只调整并延续了初创科技型企业部分条件,财税〔2018〕55号中的其他条件并未因此取消。独立开发者、软件工作室或数字产品创业者不能仅凭“从事科技行业”就认定符合条件,还应结合公司章程、研发活动、人员学历结构、财务报表、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等资料进行综合核验。
70%抵扣如何理解
假设天使投资个人以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一家公司100万元,投资满2年后转让该公司股权,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。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,原则上可按投资额的70%,即70万元,抵扣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但这并不等于:
- 投资100万元可以直接退回70万元;
- 投资人当年可以从全部个人收入中任意扣除70万元;
- 被投资公司可以少缴70万元企业所得税;
- 只要持股满2年,就不需要证明企业和投资符合条件。
财税〔2018〕55号针对天使投资个人的抵扣对象,是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。如果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,未抵扣部分可以在以后取得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时结转抵扣。
此外,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,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办理注销清算,且对应投资额的70%尚未抵扣完,可以按照政策规定,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,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。该情形涉及清算、注销和多项目投资,建议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资料要求。
一人公司吸引天使投资时应怎样准备
从融资端看,一人公司创始人可以提前把政策条件转化为投资人尽调清单。
先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科技型基础
独立开发、人工智能工具、软件产品、技术服务等业务,不能只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。企业还应准备能够说明科技属性和研发活动的材料,例如研发项目记录、技术成果、软件著作权或专利、研发人员情况、研发费用归集资料等。
这些材料不代表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必然符合政策,而是用于支持企业对“初创科技型企业”条件的核验。
再确认融资是否属于直接股权投资
投资协议、增资协议、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工商变更记录和银行付款凭证,应当能够相互印证:
- 投资人是谁;
- 投资金额是多少;
- 取得了多少股权;
- 投资款何时实际到位;
- 股权何时登记或形成;
- 被投资企业是否实际收到投资款。
如果投资款先进入创始人个人账户,再以借款、代收代付等方式处理,可能增加“是否属于直接股权投资”的认定风险。融资结构应在签约前就让税务、法律和财务顾问共同审核。
记录满2年的时间节点
“满2年”不是模糊的经营周期,而是政策中的关键时间条件。公司和投资人应保存投资协议、付款凭证、验资或出资证明、股东变更资料以及持股期间的股权登记信息,并明确计算满24个月的具体日期。
如果投资人计划在满2年之前退出,通常不能按已满足持有期限来主张该项优惠。提前设计回购、对赌或股权转让安排时,也应同步评估是否影响持有期限和优惠资格。
投资人和公司分别要做什么
这项优惠由投资人使用,但企业承担了重要的资料配合责任。
| 参与方 | 重点事项 |
|---|---|
| 一人公司或被投资企业 | 核验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,保存研发、人员、资产、收入和投资资料 |
| 天使投资个人 | 确认投资方式、投资金额和持股期限,保存个人投资及股权转让凭证 |
| 双方 | 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出资时间、股权比例、资料提供和税务配合责任 |
| 申报环节 | 按股权转让所得发生地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申报和资料留存 |
实际申报时,投资人应根据股权转让发生的具体情形,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申报、优惠备案或资料留存的要求办理。政策文件规定了优惠条件,但不意味着所有地区、所有交易结构都采用完全相同的资料提交方式。
常见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:
- 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;
- 投资协议、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;
- 银行付款凭证;
- 股东名册、工商登记或变更资料;
- 企业人员、资产、销售收入和研发活动证明;
- 持股满2年的证明;
- 股权转让协议、收款凭证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。
具体清单仍应以投资人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。
一人公司创始人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
不要把“投资额70%”宣传成投资人确定获得的现金回报
这是一项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,优惠价值取决于投资人未来是否发生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所得,以及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足以使用抵扣额度。它不能替代估值、商业模式、产品收入和股权退出安排。
不要只看注册资本和营业执照
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,需要结合接受投资时点的人员、资产、收入、成立年限和科技属性判断。公司在投资完成后快速扩大规模,未必影响已经发生投资的条件判断,但投资时点的资料必须真实、完整、可追溯。
不要将创始人转让旧股与公司增资混为一谈
天使投资个人需要的是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。创始人个人转让旧股、公司增资、代持还原、债权转股权等安排,在税收和股权法律关系上可能不同,不能仅因合同名称写有“投资”就认定符合政策。
不要忽略一人公司股东结构变化
投资人进入后,企业可能需要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,并同步更新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。创始人还应重新评估注册资本认缴、表决权、利润分配、知识产权归属和公司治理安排。
对2026年融资安排的建议
财税〔2018〕55号相关优惠条件目前明确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,但这并不代表2028年以后一定继续执行,也不代表所有历史投资都自动适用。准备在2026年引入天使投资的一人公司,可以优先完成三项工作:
- 在投资前核验企业资格:不要等到股权转让时才发现成立年限、人员、收入或资产条件无法证明。
- 把投资路径设计清楚:明确是公司增资还是股权转让,确保投资人能够证明属于直接股权投资。
- 建立两年资料台账:持续保存财务报表、研发资料、人员情况、股东变更和投资凭证,便于投资人未来申报时使用。
对创始人而言,这项政策最现实的作用,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提升股权融资方案对天使投资人的吸引力;对投资人而言,70%抵扣只是税收安排的一部分,仍应独立评估企业价值、退出路径和持股风险。
政策原文可参考:财税〔2018〕55号 和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。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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